外地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能够运回家了吗?
外地道路交通事故身亡,尸体必须等鉴定中心检验完毕后由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属才能够运回家了。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章调研
第四节检验,评定
第三十七条必须开展检验,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应该自交通事故现场调研完毕之日起三日内授权委托具有条件的鉴定中心开展检验,评定。尸体检验理应在身亡之日起三日内授权委托。
对当场调研完毕之日起三日后必须检验,评定的,理应报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评定,理应由省部级政府规定的医院门诊开展。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应该与检验,鉴定中心承诺检验,评定进行的限期,承诺的时间不能超出二十日。超出二十日的,理应报检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批准,但最多不能超出六十日。
第四十条检验尸体不可在大众场所开展。检验中必须解剖学尸体的,理应征求其亲属的允许。
解剖学未著名尸体,理应报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一条检验尸体完毕后,理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家属在十日内申请办理殡葬事项。无任何理由超期不申办的应处理完毕,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批准,由公安机关解决尸体,贷款逾期储放的成本由家属担负。
对未著名尸体,由法医鉴定获取人身安全鉴别检材,并对尸体照相,收集有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单位填好未著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之上报刊发表认尸信息。
刊登后三十日仍遗弃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任人或是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解决尸体。